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饶红琼,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9月3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