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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053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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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饶红琼,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9月3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