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蔡志华。原告周陈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赵建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华、周陈兰与被告赵建设确权纠纷一案,原告蔡志华、周陈兰要求撤回对赵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华、周陈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蔡志华、周陈兰负担。
审 判 长 缪正坚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戴成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