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王某,男,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蔡 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