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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922号

杭州纳祺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纳祺服饰有限公司;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22号

原告:杭州纳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淀区****F6。

法定代表人:蔡晓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锺荣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宇。

原告杭州纳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应仲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青、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查,原告与王敏捷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书》,原告将陕西西安的“纳莎卡”品牌专柜承包给了王敏捷,并约定由王敏捷负责结清商场所有货款。而原告与本案被告西安立丰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或者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纳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绍清

审 判 员  吴养奇

代理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