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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170号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7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朝,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