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7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朝,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