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海斌、方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一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