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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解放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公路局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放,陕西省公路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解放,男,194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大差市和平路东四道巷*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陕西省公路局,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解放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公路局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86.17414万元,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486.174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5180元,执行费61945元。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执缓字第18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梅宏枝代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