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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263号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263号

申请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孙启旺。

被执行人:孙培辉。被执行人钱永江。被执行人蔡卫平。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弥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