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263号
申请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孙启旺。
被执行人:孙培辉。被执行人钱永江。被执行人蔡卫平。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启旺,孙培辉,钱永江,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弥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