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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081号

陈兴禄与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兴禄,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陈兴禄。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坚锋。

委托代理人:祁福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禄诉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禄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兴禄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