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陈兴禄。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坚锋。
委托代理人:祁福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禄诉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禄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兴禄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