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60号
原告:施性典。
委托代理人:孙丽琴。
被告:应叶芳。
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性典诉被告应叶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应叶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