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石峰,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广兰,女,汉族上诉人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7980元,分别退给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审 判 长 王久继
审 判 员 魏 晋
代理
审判员 郝华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