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麻同基。被告刘朋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同基诉被告刘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同基撤回对被告刘朋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