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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25号

戴海东与戴秀平、蔡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海东,戴秀平,蔡新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戴海东。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戴秀平。被告蔡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海东与被告戴秀平、蔡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海东于2010年11月2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戴海东负担。

审 判 长  周昕昕

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

人民陪审员  刘良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