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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催字第68号

神木县明化机制兰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神木县明化机制兰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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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催字第68号申请人神木县明化机制兰炭有限��任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BB0103344070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4月08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帐号:1202021309002103536,出票行: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邹平金刚新材料有限公司,帐号:736301040001920,开户银行:农行邹平支行明集营业所,持票人:神木县明化机制兰炭有限责任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神木县明化机制兰炭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根众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李 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