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青执字第1065-5号申请执行人黄思颖。被执行人黄振汉,南宁市梦之岛水晶城电脑部工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振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汉在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工资收入,工资代发银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62×××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黄振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存款277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振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家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