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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执字第1065-5号

黄思颖与黄振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思颖,黄振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青执字第1065-5号申请执行人黄思颖。被执行人黄振汉,南宁市梦之岛水晶城电脑部工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振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汉在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工资收入,工资代发银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62×××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黄振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存款277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振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家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