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药品部。负责人潘富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回音必集团浙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冲。
上诉人山西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药品部因与被上诉人回音必集团浙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