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8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霞。被执行人曲文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荣成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曲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文君3日内交付借款24800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曲文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文君所有铲车二辆,洗沙机一台,石子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曲文君所有铲车二辆,洗沙机一台,石子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