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执字第1800-1号

张彩霞与曲文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彩霞,曲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8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霞。被执行人曲文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荣成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曲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文君3日内交付借款24800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曲文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文君所有铲车二辆,洗沙机一台,石子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曲文君所有铲车二辆,洗沙机一台,石子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