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942号
原告:梁建良,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维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
被告:冯志雷,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良诉被告刘维虎、冯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良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梁建良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