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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942号

原告梁建良诉被告刘维虎、冯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良,刘维虎,冯志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942号

原告:梁建良,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维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

被告:冯志雷,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良诉被告刘维虎、冯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良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梁建良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