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80号
原告:温州市盟达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和宽。
委托代理人:支建勇。
被告:薛锡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盟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盟达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盟达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州市盟达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