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法执字第477-1号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王曼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王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4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负责人:李卫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锐

委托代理人:杨军

被执行人:王曼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王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依法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曼所有的西安市x区xx路x号住宅房屋,原抵押登记建筑面积为49.52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现测量面积为49.98平方米,2010年8月16日,买受人宁永红以24.2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x区x路x号原抵押登记号在x号住宅房屋,现房产权证号为x**号��宅房屋归买受人宁永红所有。

二、买受人宁永红应持本裁定到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宁永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三、原登记在王曼名下的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