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4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负责人:李卫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锐
委托代理人:杨军
被执行人:王曼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王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依法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曼所有的西安市x区xx路x号住宅房屋,原抵押登记建筑面积为49.52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现测量面积为49.98平方米,2010年8月16日,买受人宁永红以24.2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x区x路x号原抵押登记号在x号住宅房屋,现房产权证号为x**号��宅房屋归买受人宁永红所有。
二、买受人宁永红应持本裁定到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宁永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三、原登记在王曼名下的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