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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42号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吴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晨、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