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吴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晨、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