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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付超诉被告李权李发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超,李权,李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付超,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李权,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李发坤,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付超与被告李权、李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超、被告李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超诉称,被告李权欠其借款6000元,要求被告李权立即偿还,被告李发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权未到庭答辩。

被告李发坤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权于2009年11月10日借原告付超捌千元,约定每月归还伍佰元。被告李权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发坤在借条上书写“剩余柒千元每月由其父李发坤交付于付超(日期每30日支付500元(伍佰元)至付完”。被告李发坤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向原告偿还1000元,2010年2月3日、2010年3月16日各偿还500元,共计还款2000元整。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由要求被告李权立即偿还剩余欠款6000元,被告李发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权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付超要求被告李权立即还款,被告李发坤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付超欠款6000元整。

二、被告李发坤对此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李权、李发坤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