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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82号

浙江五洲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五洲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敏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五洲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灿。

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