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敏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五洲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灿。
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