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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641号

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魏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生茂,被告叔父。

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不动就不打招呼离家出走,一走就是半年,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从2009年7月份至今二人无法联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他并非不打招呼无故离家出走,而是他与原告均在外打工,他打电话找原告,原告称忙不见自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乙。婚初,原告在家料理家务,被告在外打工,其间因被告联系不便,回家次数少,二人相处时间短,双方发生矛盾。2007年原告也出外打工,二人联系较少,相处时间更少,现已分居半年。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有子女,但因婚后不能妥善处理打工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导致二人聚少离多,缺少沟通交流,产生矛盾。只要原、被告能认识自身不足,妥善处理家庭与工作关系,二人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魏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