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峰。
委托代理人:杨晓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森张。
委托代理人:戴强、王建平。
上诉人杨艳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艳峰于2010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艳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艳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艳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迪虎
审 判 员 黄 嵩
代理
审判员 毛 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