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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49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胡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鲁明强。

被告:胡某乙。

被告:胡某丙。

被告:胡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