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采用插片入室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穆坞102号304室,窃得被害人王某的佳能牌IXUS851S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24元)、千足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058元)、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798元)、千足金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347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7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