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新芹,又名李新琴。被告史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芹诉被告史兴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侵权行为地在大荔县,侵权行为地法院处理方便诉讼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因原告已预交2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10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