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汉执字第1572-1号

童光炎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光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1572-1号

申请执行人:童光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火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光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商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对其下达石化股份企(2008)307号文件。内容主要是对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对应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承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整合后体制调整,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承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商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玉华

审判员  余文庆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