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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41号

肖秀兰与谭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秀兰,谭万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41号

申请执行人:肖秀兰,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万贞,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肖秀兰与谭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秀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万贞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给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本院执行费545元。本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谭万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万贞资金435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王瑞生

审判员 陶玉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