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王怀怀,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艺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怀诉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惠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怀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5元,全额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