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申请人庞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08年1月起到2010年6月底的赡养费3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经寻找到现居住地后,被执行人又再次搬走,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民初字第44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