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光。被执行人赵万友。被执行人潘秀乐,系赵万友之妻。申请执行人陈建光与被执行人赵万友、潘秀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万友坐落于温州市永东路122号房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在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保留相应份额,除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陈建光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地点。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赵万友、潘秀乐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建光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陈建光发现被执行人赵万友、潘秀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俞念宁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