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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52号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梁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梁建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52号

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爱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