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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76号

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田某(曾用名田胜利)。被告朱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同被告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混打混闹,用迷信方法诅咒他及家人。两人是互助关系,露水夫妻,没有感情可言,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同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否则也不会共同生活了八年,婚后她尽心照顾原告生活,毫无怨言。而原告经常出入舞厅,搞外遇,她也容忍了,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带婚前一女朱玮(当时8岁)同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虽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能够和好继续生活。2010年10月7日,原、被告发生吵闹后,次日原告亲属再次同被告发生争执,被告遂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至今。2010年10月21日原告以其诉称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婚后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且自己是再婚,很珍惜现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需要自行反思,现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诉称理由,要求离婚。双方意见相佐,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家庭生活,多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维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