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蒋红星。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二层。代表人张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军(又名:袁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星与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张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侃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星撤回对被告张侃的起诉。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