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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381号

张某甲与蔡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2001年7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某,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汉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的生活费7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元,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文庆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