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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2306号

吴某与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306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卢杰。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兰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