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71号
原告:朱崇钦。
委托代理人:蔡建成。
被告:林兆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钦与被告林兆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150元。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