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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4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飞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兰福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涛

被执行人:高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1900.1元及利息、费用3776.28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08年11月22日)、诉讼费148元及执行费13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