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兰福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涛
被执行人:高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1900.1元及利息、费用3776.28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08年11月22日)、诉讼费148元及执行费13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