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10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17日,沙某(已判刑)因其曾被被害人董某砍伤却一直未解决赔偿问题,便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让其帮忙叫人一起向董某索要医药费。后被告人田某联系了李忠学等人赶到沙某住处帮忙。当天下午,沙某通过殴打受被害人董某之托前来陪其到医院拆线的温某,并迫使温某打电话联系了董某。在得知董某在吴山广场后,被告人田某与沙某等人带上温某,租用了一辆牌号为浙A×××××的面包车赶到吴山广场找到了董某,在对董某拳打脚踢后将其挟持上车,并释放了温某。在车子开往金星村的路上及到达金星村的一个果园后,被告人田某与沙某等人对被害人董某进行了威胁与殴打,迫使董某凑钱进行赔偿,并将其身上的210元现金和随身物品拿走。在得到董某答应凑钱的承诺后,沙某等人将其挟持上车带至本市拱墅区湖州路36号的城市伯爵假日酒店,用董某的身份证开了8323房间。在该房间里,沙某等人继续用殴打手段迫使董某凑钱,并在当夜轮流看管董某。1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董某趁与温某通电话间隙要求其报警。温某遂于当天下午向清波派出所报案。16时许,沙某见索款无望,便将董某带到石桥派出所处理。当晚沙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董洋某、右耳部、躯干部、右上肢及左下肢损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10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田宏玮在本市皋亭坝出租车服务站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沙某、温某、张某、徐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宾客入住登记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小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