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853号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第三人:曾某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1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玉叶
代理
审判员 吉踵华
代理
审判员 李红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