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翠竹路分店。负责人安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某,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翠竹路分店、广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自愿撤���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云西
代理
审判员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马小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