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322号

苏州市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22号

原告:苏州市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勤。

委托代理人:陆国铭。

被告: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宏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爱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