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桂。申请执行人刘玉婷,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雪桂(系刘玉婷之母),简况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南沙坡村。法定代表人桑建勇,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雪桂、刘玉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 宏 枝
代理
审判员 夏 怀 山
代理
审判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