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第2332号原告威海成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姜良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成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成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