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民初字第1342号

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诉赵蓉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赵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蒋加兰,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蓉蓉。

委托代理人:胡志安,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诉被告赵蓉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原告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建阳蓝天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爱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