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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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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曙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刚,该公司职员。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炯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博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