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11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窜至瑞安市陶山镇陶南村陶马中路21-27号,由被告人唐某乙、张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唐某甲爬水管至二楼后爬窗入室,开锁进入一楼谢某的住处,窃取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只玛瑙手镯及一只手表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74元。上述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又窜至瑞安市陶山镇陶南村徐某家,由被告人唐某乙、张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唐某甲撬窗入室,窃取现金870元及两只手机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0元。上述现金及物品经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延锁二���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虞纯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