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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46号

原告胡安荣与被告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当事人
胡安荣,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46号

原告:胡安荣,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荣与被告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荣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安荣负担。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刘煜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