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46号
原告:胡安荣,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荣与被告西安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荣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安荣负担。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刘煜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珊 搜索“”